上海出租车票:弄潮故事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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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整治就从个体户司机开始。“问题大多出在个体户身上。”王秀宝说。
上海人习惯把出租车叫“差头”,此沪语流行于1980年代,词意貌似自英文CHARTER(包租)音译而来。而汉字“差”字,有“差遣别人帮自己做事”的意思,被人差遣来回跑路,蛮符合出租车的内在含义与外在形象。
上海的公共交通工具租赁历史,可追溯至晚清,甚至在机动车、人力车之前,便有抬轿的,一种被唤之“营业轿子”(即公用轿子),可谓鼻祖;前后两人抬起的轻便轿子,专属租赁。此类轿子,多候雇于沿黄浦江、苏州河码头、火车站、集市、游乐场所附近;乘用者以商人和旅客居多。上海开埠后,自十六铺到南码头一带的沿江码头,“营业轿子”最甚,随处可见。其轿夫亦称“箩扛夫”,多为无业游民,有别于官府的衙役与私家“轿班”。他们原赁屋聚居易于雇唤的码头附近,遇有船只抵岸,便上前兜揽生意。
政府管理“营业轿子”租赁,也始于此——按大小区别价格。同治年间,轿子抬价,明码定价:小轿自县衙门出发,到城内各处,每肩均为28文,来回加倍;到老闸,每肩40文;到新闸、新衙门、虹口,为56文;出大东门40文;出西门56文;到制造局120文;全天170文。全天长路每肩120文。中轿罩小轿加倍。光绪年间,人力车起始发展,轿子业受其影响,租费减低。
清同治四年,公共租界工部局对辖区内的营业轿子实行捐照,仅实施一年中断。光绪三十一年第二季度开始,再次对轿子捐照,每季每顶轿子捐2元。同时制订相应章程,发布《通常乘轿》,条文规定:所领执照不准另与别人顶替使用;凡一切乘轿得由警察或工部局所派人员随时检阅,不得留难并在未得工部局所派人员证明前,不得有违定章将轿出租或使用;凡患传染病与危险症之人不准乘轿;执照之号码应挂在轿身上易见之处,并不准将号码涂抹以致不能时常查见;坚固材料制成乘轿方为合用并应洁净完备。
还有更明细规则:日落之后、日出之前,轿夫应备带灯笼一盏;凡抬轿之轿夫,应身体健全,在抬轿时应穿洁净制服;凡年老又不洁或有鸦片癖或年轻者,均不得充当轿夫;轿夫不准兜揽乘客;在公共租界之内,无论何时抬轿不得无故向乘客多索轿资;如发现乘客在轿内遗落物件应立即送往邻近捕房,代为保管;轿夫应依照现行之警章办理;轿夫如有疏忽损坏一切或失窃等情况,领执照者应负赔偿损失之责;不准将任何酬劳给与工部局任何职员;凡违背定章内任何条款工部局得将执照吊销并得将所存之保银酌量全部或一部分充公;抬轿时倘遇死亡等事件发生应即报告捕房等。
到了人力车时代,沪上又称手推车、江北车、牛头车、羊角车、二把手等,多系木结构,推行时有“吱轧”之声。独轮两侧的木排上既可坐人亦可载货。由一人在后推进,一根带子络在肩上,两手握着车后的长柄,前推,还须平衡两则,以防倾倒。由于独轮行驶,明显源自于乡村——易于田埂狭道往来。上海开埠之初,道路状况差,交通工具缺乏,小车不仅被用于载客,还大量用于城市筑路和大楼兴建中的材料运输。小车能进弄堂,法租界卫生处曾将其改装后,用于收集装运居民生活垃圾等。这种人力车辆在上海早期交通运输方面起重要作用。
同治九年(1870年),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先后对人力独轮手推小车征捐发照。当年,月均捐照数达近千辆。同治十二年,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合收小车捐税,月捐照数2000辆。小车数逐年增加,20世纪20年代,全市约一万多辆,小车业务逐步由客运转向货运。
20世纪30年代后,机动车辆发展,人力小车衰减。经上海市公用局登记的小车,1946年为576辆,1947年为729辆,1948年为815辆。到上海解放前夕,仅剩800多辆。1949年上海解放,即停止此项捐照。
独轮小车在经营方式上大多一人一车,分散流动,揽载乘客和货物。最初乘坐小车的大多是佣工,往返于城南城北,后来,士商妇女习以为常,以至于开埠当时,一般西人也喜欢在夏天的傍晚乘牛头小车往来于宽阔的黄浦滩头。随着人力车的发展,独轮车在租界载客减少,载货增多,但在租界闹区以外及乡间,小车载客仍极普遍,尤以工厂女工借以代步为多,每当上下班时络绎不绝,一车可载多人。当时纺纱及缫丝女工居住相近的几个人合雇一辆包定一段时间,称为“包车”。
清宣统二年(1910年)以前,城内因道路原因,不能通行马车、人力车,由租界乘人力车或马车进城,须在东门外下车换坐小车进城。
每逢清明时节,不少人雇一辆独轮小车,夫妇左右分坐,下乡扫墓;乡间田岸,此小车川流不息。
清末,小车装重货以300斤为限,每里运价5分(银元,下同),装轻货每里运价4分,坐人每里运价3分。民国后,雇价渐增,重货以450斤为限,每里运价1角,轻货8分,载人5分。
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春季,法国人米拉(mcnard)从日本来到上海,六月中旬向法租界公董局提交了一份申请“手拉车”专利营业十年的报告。公董局董事会经过研究,认为米拉所申请的事项,既有利于改善交通,又有利于增加财税,除了否定其营业专利权外,原则上同意米拉经营人力车业务。接着,公董局委派董事与英美租界工部局洽谈,并取得赞同,双方商定:第一年两个租界共同发放执照10张,每一租界5张;每张执照有效期1年,持照者可经营1辆至100辆人力车;每辆每月捐银2钱;车辆可在两个租界境内营运。然而,法租界有5人申请执照,不敷分配,公董局予以变通,将5张执照化成20张牌照,将每张执照经营100辆改成经营25辆。同治十三年二月初七日(3月24日),法租界公董局发放执照,米拉优先获执照12张,允许经营人力车300辆,开设第一家人力车公司。
人力车与轿子、小车、马车相比较,具有轻便、灵活、迅速、运价低等特点,颇受一般居民和过往商旅欢迎,乘坐者逐渐广泛。人力车制造容易成本较低,营业人力车每日租金在400文至600文之间,买车出租,本微利厚,车主逐渐增加。同时,破产农民源源来沪谋生,车夫来源充足。
租界内开设人力车公司初期,车主都是外国人,车辆由中国包头承租转放。二三年后,有些外国车主以每辆银洋16圆价格将车子卖给中国人经营,由此出现中国车主。光绪二年(1876年),工部局与公董局协议将人力车经营车辆数增至1500辆,同年三月(4月),工部局与公董局终止双方共同捐照及一张牌照通行两个租界的协约,两个租界各自对人力车捐照,公董局取消人力车捐照限额,英美租界工部局仍然限额1500辆。
光绪八年,英美租界工部局为便于管理,打算将人力车牌照进行招标,让一家或几家人力车公司垄断经营,这有损于原车主既得利益,引起中外车主奋起抗争。几经周折,经领事公堂裁决:不准工部局实施此项方案。败诉的工部局没有因此放弃整治破旧人力车的打算,改变策略,宣布取消捐照限额,但加强了发照前的车辆检查,此后三十余年,英美租界(1899年改称公共租界)内人力车行业自由发展,车辆增长较快。光绪八年至民国4年,营业人力车由1500辆增加到8920辆,平均每年递增18%。民国4年,工部局认为人力车供过于求,空车有时阻塞道路,妨碍交通,决定将人力车牌照由9000张压缩到6000张,从同年9月开始,每月收回牌照500张,六个月后,达到减车3000辆预期目标。此项计划方案实施到12月,各洋商公司车辆日少,获利减少,借机涨租,每日每车增加车租银洋1角5分,日租高达9角。拉车工人不胜负担,要求免加未成,于12月2日掀起“同盟罢工”风潮,罢工三天,使租界境内客运交通处于半瘫痪状态,从而迫使外商让步,每日每车加租1角,亦迫使工部局终止减车计划,保持当月7500辆的数量,至民国7年捐照数改为8000辆。此后六年未变,人力车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在这六年内,不断有人要求新车捐照,社会时常有人批评限制捐照的做法。民国13年,工部局为了缓解舆论压力,摆脱新车主要求捐领牌照的纠缠,指望让供求自然平衡规律来调节车子的数量,宣布取消人力车捐照限额。始料未及的是,大批小牌照(仅能行驶于闸北、南市和法租界的人力车)蜂拥而来申请捐照,8月份捐照数猛升到13910辆,骤添人力车近6000辆,致使公共租界中区道路阻塞,交通混乱。工部局见状采取措施,重新审定人力车捐照限额,自9月1日起,捐照限额规定在10000辆以内。这次捐照限额持续到民国26年5月底,6月起每月捐照减为9500辆,直至公共租界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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